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钢城区自然资源局开始时间:2023-06-21 结束时间:2023-07-02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依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7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ngczrzyj@jn.shandong.cn
2.互联网平台:登录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网站,通过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提交意见
3.联系电话:0531-75873609
4.通信地址:钢城区府前大街63号
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1日
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钢城区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钢城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捕猎、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支)、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铗、地弓、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装置)、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
四、禁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巢、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委、政府对生态保护工作的要求,应对野生动物保护新形势的需要,有效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为我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安全的栖息和繁衍环境,从源头遏制乱捕滥猎违法行为,在全区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二、制定依据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二)禁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禁猎工具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三、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禁猎区和禁猎期。钢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5年。
(二)明确了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支)、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铗、地弓、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装置)、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
(三)明确了禁猎方式。禁止使用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巢、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明确了禁猎对象。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
(五)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在禁猎区和禁猎期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依法申办手续后,可以捕猎。
(六)明确了实施年限。因该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故自公布之日起未满30日即施行,施行期5年。
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2日对《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截至2023年7月2日,未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途径或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期待广大市民的持续关注!
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3日